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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為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(以下稱本法)第43條規定,配合修正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」,業於109年1月22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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